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惠民县**坊乡**村**号,现住址为无棣县经济开发区**宿舍楼。2016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轿车沿S5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519省道2KM+630M处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田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田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经济开发区**宿舍楼。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