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年。
委托代理人王清凯,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委托代理人黄敬芬。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参加法庭的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提供证据,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田某山。
委托代理人:庞安来,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出庭参加诉讼、提交证据、承认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发表代理意见。
第三人田某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某年负担。
审判长 吴秀琴
审判员 吴晓清
陪审员 刘晓彤
书记员: 张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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