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海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国,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田海兴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田海兴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海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海兴撤诉。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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