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秀英,女,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凯,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邓公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如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震宇,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秀英与被告上海艺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如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田秀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秀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秀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秀英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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