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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长凤与上海铭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田长凤,女,200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印贸易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治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
  负责人:王丽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长凤诉被告上海铭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长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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