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丰香,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车轼,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车轼,职务不详。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20,265.2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20,265.2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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