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新创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唐桂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湖南高新创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185.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王嘉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