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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湖南高新创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钟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然,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新创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唐桂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新创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88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5,443.50元,由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菁

书记员:竺常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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