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祯华,上海简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上海简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奕丰。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866.6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9,433.34元,由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涛
书记员:沈竹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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