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马某,女,出生于日照市岚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日照市岚山区。
诉讼代理人胡见荣,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申为路,男,出生于日照市岚山区,汉族,小学肄业,住日照市岚山区。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胡建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辉,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卢涛,男,出生于日照市岚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日照市岚山区。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日岚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为路、卢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马某的诉讼代理人胡见荣,被告人申为路及其辩护人胡建新、徐辉,被告人卢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申为路与被害人马某曾系同居关系,并于2005年生育一女。2015年,二人同居关系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后达成协议,女儿申某由马某抚养,申为路支付抚养费。2016年10月份,被害人马某与被告人申为路不再同居生活,马某携女租住在日照市岚山区凤凰社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申为路打电话给被告人卢涛,卢涛召集卢鹏(已判决),卢鹏召集韩立杰(已判决),四人到达被害人马某租住房屋门外。被告人申为路敲门、踢门要求进入室内,遭到马某拒绝,后申为路、韩立杰翻窗闯入,申为路找到钥匙交给韩立杰,韩立杰把钥匙从厕所窗户扔出。卢涛用钥匙打开房门后,卢涛、卢鹏等人闯入室内。四人对马某和同在马某家中的被害人崔某进行殴打,致使二人受伤,其中马某左侧眶内壁骨折、左侧第12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两处轻微伤。
当晚,被害人马某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申为路抓获。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卢涛主动到该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申为路赔偿被害人崔某8000元,申为路、卢涛取得崔某谅解。被告人卢涛赔偿被害人马某55000元,取得马某谅解。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申为路赔偿马某40000元。马某对申为路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为路、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本院(2015)岚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被害人马某、崔某陈述,证人申某、苏某、陈某的证言,同案犯卢鹏、韩立杰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民事赔偿部分有协议书、谅解书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为路伙同被告人卢涛等人强行闯入被害人马某住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申为路辩解,没有翻窗进入被害人马某住处,而是经门进去。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苏某、陈某证言和同案犯卢鹏、韩立杰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申为路在敲门、踢门要求进入被害人马某住处遭到马某明确拒绝后,与同案犯韩立杰先后翻窗进入室内。被告人申为路关于经门进入室内的辩解,不能成立。
被告人申为路的辩护人提出申为路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申为路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称因饮酒记不清案发经过,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卢涛辩解其经门进入被害人住宅。经查,被告人卢涛明知被害人拒绝让其进入家中,仍使用申为路、韩立杰扔出的钥匙打开被害人房门强行闯入,不影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成立。
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卢涛并非犯意的提出者,所起作用较申为路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申为路、卢涛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申为路的辩护人关于申为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
一、对被告人申为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为路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对被告人卢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立新 审 判 员 刘利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东
书记员:迟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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