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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云岗与王胜、上海宇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申云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胜。
  被告:上海宇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学瑞。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徐振裕。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云岗与被告王胜、上海宇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申云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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