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21976********,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住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路与**路交叉口东五十米路南一家石料厂,被告人申某某用钳子将石料厂门上的铁丝剪断,开车偷走六车石料。经鉴定,被盗石料价值2429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赔偿被害人3000元人民币。2010年9月10日,被告人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红新

检察官助理:李  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街道办事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