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2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长治市潞城区**村**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申某某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向杨红星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6次。
2. 2019年6月,被告人申某某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向秦慧斌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次。
3.2019年6月,被告人申某某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次。
4.2019年6月,被告人申某某以每包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3次。
5.2019年6月26日,潞城公安局民警从申某某住处查获疑似毒品104包及电子称、塑料自封袋、锡纸等吸贩毒工具。经称重及鉴定,查获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混合成分的毒品275.71克、咖啡因成分的毒品38.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郑某某等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向他人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娇娇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潞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及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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