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现住濮阳市华龙区绿城路静和苑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08月04日被濮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或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在郑州市大闸口市场以26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鹦鹉一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收购的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于2020年7月21主动到濮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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