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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玉志与何耀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申玉志,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耀保,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申玉志诉被告何耀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玉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耀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玉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并支付原告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年底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识几年,被告在闵行发电厂工作,收入稳定。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基于信任出借。2017年7月19日、9月12日、9月22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元,口头约定2017年年底之前一起归还本息,利息为5,000元至6,000元,原告现金交付全部借款,被告书写相应借条。但借款到期之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何耀保未到庭,亦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申玉志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特立此借条,借款人何耀保。本息:……”。2017年9月12日,被告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申玉志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借款人何耀保……”。2017年9月22日,被告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申玉志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特立此借条。借款人何耀保……”。原告陈述该三笔借款均为现金交付,因被告未能还款而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条上未明确还款期限,原告主张借期至2017年年底,但无相应在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但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已通过诉讼方式向被告催讨借款本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借条上均未明确约定利息,故本案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7年年底起算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耀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申玉志借款本金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申玉志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何耀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施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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