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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羽华与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杜国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申羽华,女,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代理人王远俊,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国宝。
  被告杜国宝,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羽华与被告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杜国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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