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汉油田大阳建筑安装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仕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申诉人江汉油田大阳建筑安装潜江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汉油田大阳建筑安装潜江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4)4200000011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乐喜 代理审判员 张 婷 代理审判员 宋 攀
书记员:周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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