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季蓉,该银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亦南,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商投灏嘉(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800号1105、1106室。
被申请人: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3号楼304室。
被申请人:中商投嘉贝(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楼417席。
被申请人:上海杰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895弄51号7幢2楼212室。
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商投灏嘉(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商投嘉贝(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杰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927,528.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商投灏嘉(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商投嘉贝(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杰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927,528.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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