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德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438号全幢楼3层35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德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田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健,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66弄57号101室。
申请人上海德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8月29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75,98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8年9月10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75,98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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