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请人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73号3层A56室。
  法定代表人:黄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立华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45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片仓山园28号三楼302。
  被申请人: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新立社区)。
  被申请人:陈师北,男,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413号丽景天成17座201单元。
  被申请人:傅新金,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合甲村村联路53号。
  申请人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立华宸实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师北、傅新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90,195.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0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州立华宸实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师北、傅新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90,195.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周  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