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155号华侨银行大厦B101,B103,B106,B108-109,103-104,106-108,202-204,206-208,301-308,401-408,501-5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TSIENSAMUELNAG),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炯,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玮,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田晓东,女,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镇西小淀村建设街1号。
被申请人:张才华,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奎吾堂村幸福2-104号。
申请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晓东、张才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24,923.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田晓东、张才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24,923.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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