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20楼、21楼。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前,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衡,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新建街南110号。
被申请人: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太平湖东里14号。
被申请人:王广西,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37号。
申请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19,77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1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19,77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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