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3层、2号楼1层、15层、22-26层(实际楼层1层、12层、19-22层)。
法定代表人:张正寅,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珂嘉,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09号3幢12-9。
被申请人:罗莎,女,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09号3幢12-9。
被申请人:重庆惠轩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28号13幢31-4。
申请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珂嘉、罗莎、重庆惠轩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18,136.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5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珂嘉、罗莎、重庆惠轩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18,136.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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