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请人承某县利姣五金经销部与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某高速承某段TJ9合同项目经理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承某县利姣五金经销部。经营者:任利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某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810181904。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某高速承某段TJ9合同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承某市双滦区。负责人:崔树峰,职务:经理。

申请人承某县利姣五金经销部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某承某管理处的工程款。担保人王春梅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某县利姣五金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某承某管理处的工程款。二、查封担保人王春梅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莹

书记员:安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