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韩桂华,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总结。
申请人李某某诉称,被申请人李某某于2011年10月26日从幸福老年公寓走失,经家属寻找,至今无下落。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亲属认为其应该已经死亡,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与申请人李某某系兄弟关系。母亲王秀兰、父亲李守明均已死亡。李某某未婚,无配偶,无子女。201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李某某因意识不清离开老年公寓,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自2011年10月离开老年公寓,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李某某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闫文新
书记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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