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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梦路与被申请人“GLORY SEA”轮申请扣押船舶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李梦路,女,汉族,1993年10月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运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GLORYSEA”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李梦路因被申请人“GLORYSEA”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欠付其劳务报酬,故以为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为由,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船租赁的“GLORYSEA”轮,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4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梦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李梦路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在上海港扣押被申请人“GLORYSEA”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所有或光船租赁的“GLORYSEA”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GLORYSEA”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4000元的现金担保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咸斌

书记员: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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