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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先敏与被申请人吴玮奕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杨先敏,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三里街道富民北路25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玮奕,男,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村西湾630号。
  申请人杨先敏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吴玮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先敏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吴玮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220元,由申请人杨先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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