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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柴平军、申请人柴跃球申请宣告公民柴浩杰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柴平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万明弄XX号,系失踪者柴浩杰之父。
  申请人:柴跃球,女,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万明弄XX号,系失踪者柴浩杰之母。
  上述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沈建斌,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柴平军、申请人柴跃球申请宣告公民柴浩杰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3月12日凌晨,“VATHY”轮与“浙岱渔02611”轮在上海长江口海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浙岱渔02611”轮沉没,其上包括柴浩杰在内的12名船员失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上海海事局)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证明书,认定包括柴浩杰在内的12名“浙岱渔02611”轮失踪船员已无生还可能。据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柴浩杰死亡。
  经查:柴浩杰,男,汉族,1993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万明弄XX号。
  2019年3月12日约0109时,巴哈马籍散货船“VATHY”轮从澳大利亚黑德兰港驶往中国河北曹妃甸港途中,在东海水域与正从东海1591/1号渔场返回舟山沈家门港的“浙岱渔02611”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浙岱渔02611”轮沉没,该轮随船人员除2人获救外12人(包括柴浩杰在内)失踪。2019年3月29日,上海海事局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鉴于“浙岱渔02611”轮快速沉没,并结合事故水域的气温、水温等自然条件,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浙岱渔02611”轮事故失踪人员已无生还可能。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6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柴浩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柴浩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柴浩杰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已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现寻找柴浩杰的公告期间届满,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柴浩杰死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柴浩杰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单  丹

书记员:辛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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