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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养娣、申请人李平儿、申请人李雨倩申请宣告公民刘松跃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沈养娣,女,汉族,1945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洋山镇老宫四弄XX号,系失踪者刘松跃之母。
  申请人:李平儿,女,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洋山镇东新路XX号,系失踪者刘松跃之妻。
  申请人:李雨倩,女,汉族,1995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洋山镇东新路XX号,系失踪者刘松跃之女。
  上述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沈建斌,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沈养娣、申请人李平儿、申请人李雨倩申请宣告公民刘松跃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3月12日凌晨,“VATHY”轮与“浙岱渔02611”轮在上海长江口海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浙岱渔02611”轮沉没,其上包括刘松跃在内的12名船员失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上海海事局)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证明书,认定包括刘松跃在内的12名“浙岱渔02611”轮失踪船员已无生还可能。据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刘松跃死亡。
  经查:刘松跃,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洋山镇东新路XX号。
  2019年3月12日约0109时,巴哈马籍散货船“VATHY”轮从澳大利亚黑德兰港驶往中国河北曹妃甸港途中,在东海水域与正从东海1591/1号渔场返回舟山沈家门港的“浙岱渔02611”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浙岱渔02611”轮沉没,该轮随船人员除2人获救外12人(包括刘松跃在内)失踪。2019年3月29日,上海海事局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鉴于“浙岱渔02611”轮快速沉没,并结合事故水域的气温、水温等自然条件,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浙岱渔02611”轮事故失踪人员已无生还可能。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6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松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松跃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刘松跃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已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现寻找刘松跃的公告期间届满,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刘松跃死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松跃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单  丹

书记员:辛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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