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宝娟,女,1960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永益小区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卿,上海吴鸿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伟华,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华亭村东海1122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陆宝娟与被申请人何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陆宝娟要求对被申请人何伟华名下财产计人民币750,965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宝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何伟华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50,965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陆宝娟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江海路388弄8号2517室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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