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10月9日,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清算组调查,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无可供分配的清算财产,无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无法开展审计调查,故请求本院终结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经查:2018年6月11日,本院根据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股东刘鹏波的申请,裁定受理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后本院指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夏晓萍、夏玲、梁绍淳、陈鹏和刘鹏波组成清算组对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立后,依法履行职务,后向本案提交清算报告,该清算报告本院已经予以确认,清算报告载明:在申报期间无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发现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外债权、对外投资,没有发现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本院认为,根据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进行清算。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相关权利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要求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等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至获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施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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