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诚文经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9年5月27日,上海诚文经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清算组调查,上海诚文经贸有限公司(下称诚文公司)无可供分配的清算财产,未接管到该公司公章、营业执照、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无法开展审计调查,故请求本院终结诚文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经查:2018年12月26日,本院根据诚文公司股东上海光阳房产开发中心的申请,裁定受理诚文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后本院指定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万玲娣、陈鑫伟和郭倩倩组成清算组对诚文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立后,依法履行职务,后向本案提交清算报告,该清算报告本院已经予以确认,清算报告载明:在申报期间无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发现诚文公司对外债权、对外投资,没有发现诚文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以及诚文公司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本院认为,根据诚文公司的清算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诚文公司进行清算。现申请人上海诚文经贸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诚文经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张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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