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一名,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琪,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