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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人格权律师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如果在受害人请求更正不实报道后,媒体及时作出更正,可以最低限度地减少对人格权的侵害,减轻不实报道对社会公众评价的影响。因此,如果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如果媒体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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