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于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丁云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于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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