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梅,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蔡咏。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刘秋雨
书记员: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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