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杨保刚。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被告成都弘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述管辖权异议。被告成都弘毅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经双方庭外和解,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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