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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
  法定代表人:袁栓海。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李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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