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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晋江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龙元。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4月25日,原告在其运营的界面网站(http://www.jiemian.com)中发布了标题为《娃哈哈帝国为何陨落》的原创作品,文章总字数为4,949字,原告依法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前,原告授权委托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互联网上涉嫌侵犯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侵权检测和网页存证。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对前述案涉作品进行检测过程中,于2017年12月12日发现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聚龙猎头(julonglietou)于2017年4月26日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案涉作品。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转载原告作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并因维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的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点和主要办公地均在福建省晋江市,因此,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此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也不在上海市徐汇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针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纠纷,现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原告依据被侵权人住所地而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晋江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晋江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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