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送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送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何爱花。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送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送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5日,原告在其运营的“界面新闻”APP中发布了标题为《娃哈哈帝国为何陨落》的原创作品,文章总字数为4,949字,原告依法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授权委托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互联网上涉嫌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侵权检测和网页存证。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对前述涉案作品进行检测过程中,于2017年12月12日发现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河南益民联社(gh_53ed7b47b638)于2017年4月28日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庭审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及调查取证费用1,000元)
  被告河南送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5日,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赵某某(乙方)签订《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约定:“1、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创作的、发表在界面(域名:http://www.jiemian.com/)及其APP上的所有作品均为职务作品;……4、乙方创作的职务作品,乙方享有署名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等)归甲方所有。……”
  2017年4月25日,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界面新闻”APP发布题为《【深度】娃哈哈帝国为何陨落》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标题下方署名为赵某某。
  2017年4月28日,河南送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河南益民联社登载了题为《娃哈哈帝国正在陨落!娃哈哈到底哪里出了问题?》的文章。该文除将“杨1”改为“杨2”,隐去几处“界面新闻”字样外,其余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文章基本一致。2017年12月12日,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使用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数据存证云”(www.cunnar.com)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意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根据涉案文章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赵某某为作者。原告基于《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受让取得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公众号上转载原告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其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文章字数、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关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虽然原告未提交相应票据,但其在本案中确实就本案侵权事实进行了数据保全并委派律师参与诉讼,本院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原告在本院的其他案件情况、批量案件维权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差旅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票据,且原告住所地与案件审理地点均在上海,差旅费支出并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河南送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送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深度】娃哈哈帝国为何陨落》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河南送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元;
  三、驳回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河南送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林  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