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销售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颖生。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销售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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