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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持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持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金志斌。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持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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