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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淑惠与孙江河、洪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留淑惠,女,194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江河,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洪秀春,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留淑惠与被告孙江河、洪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留淑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莹

书记员:汉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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