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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信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宇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略阳县信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袁华生(略阳县横现河法律服务所)
宇和平
姚保全(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
张睿海(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略阳县信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彦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华生,略阳县横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宇和平,男,汉族,略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姚保全,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睿海,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略阳县信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矿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宇和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阳县人民法院(2011)略法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矿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华生、被上诉人宇和平及委托代理人姚保全、张睿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诉争的房屋属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房改等政策性质的历史遗留房屋纠纷。原审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诉争的房屋属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房改等政策性质的历史遗留房屋纠纷。原审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郭玉平
审判员:邓民
审判员:房建军

书记员:张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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