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疏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疏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疏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疏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严 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