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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飞与叶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白云飞(曾用名白云帅),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凡,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凤华,女,195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白云飞与被告叶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凡、被告叶凤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云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0万元;2、偿付原告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4年,因被告儿子结婚及之后被告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由被告出面向原告家借款。2018年1月,原告母亲白玉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经法院认定,被告叶凤华尚欠白玉兰借款本金20万元,欠白玉兰儿子即本案原告白云飞借款本金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叶凤华归还白玉兰借款20万元,驳回了白玉兰的其余诉讼请求,未对叶凤华在该案审理中认可尚欠本案原告白云飞的借款予以一并处理,现在该判决已生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另行对被告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自2018年12月3日(即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叶凤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与原告家系亲家关系,被告现在经济困难无力还款,原告不应当主张利息损失,且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利率过高。
  本院认为,被告叶凤华承认原告白云飞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白云飞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催告被告还款,故对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其已立案之日作为利息起算之日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凤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白云飞借款10万元;
  二、被告叶凤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白云飞以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凤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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