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俊伟,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榆林市人,司机,住西安市灞桥区,现住西安市灞桥区。2011年2月16日被抓获,同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申霖、冯光辉,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俊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俊伟及其辩护人申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俊伟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俊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6日起执行至2011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兰喆
书记员: 毛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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