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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李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李财

原告白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财,农民。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晓园、被告李财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1999年9月18日,被告李财因开煤矿向原告白某某借款10400元,并打了欠条。
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均以没钱等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李财归还借款。
被告李财辩称,1997年,被告在原告劝说下与原告在阳原县共同承包煤矿,后因交不起承包费,煤矿被乡里收回。
被告让原告支付了原告领的六七个工人的工钱10400元,并给原告打了欠条。
被告认为欠条中的10400元不是借款,而是二人共同承包煤矿给工人的工钱。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营承包煤矿,为支付工人工资,被告李财为原告白某某出具欠条,欠款事实清楚。
被告李财未及时偿还原告欠款,原告白某某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白某某欠款10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李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营承包煤矿,为支付工人工资,被告李财为原告白某某出具欠条,欠款事实清楚。
被告李财未及时偿还原告欠款,原告白某某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白某某欠款10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李财负担。

审判长:武立森

书记员:刘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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