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兴亚,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韵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肖香,经理。
被告:上海享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鲍增友,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少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兴亚与被告上海韵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享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崔志兴
书记员:杜晓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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