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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北平与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白北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长营销部(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
住所地子长县瓦窑堡镇迎宾路。
负责人赵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杰,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员工。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提出代理意见,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白北平诉被告吴宝宝、吴宝龙、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北平与被告吴宝龙、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委托代理人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宝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白北平诉称,2016年3月12日21时40分许,被告吴宝宝驾驶陕JGY156号轿车在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吴家寨子村将原告白北平撞伤,酿成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子长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因伤势严重转入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41天,伤情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左侧尺桡骨骨折;左侧胫腓骨骨折;4、骨盆骨折。该起事故经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吴宝宝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白北平无责任。肇事车辆陕JGY156号轿车实际车主为被告吴宝龙,在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投保交强险。原告白北平的伤情经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评定为四处九级、二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50000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184129.69元,2、后续治疗费50000元,3、误工费4880元,4、护理费2460元,5、伙食补助费1230元,6、营养费820元,7、交通费2000元,8、伤残鉴定费1500元,9、残疾赔偿金48658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3055元,共计298732.69元,被告吴宝宝已付90000元,下余208732.69元经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多次调解未果。现请求:1、原告白北平累计损失298732.69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太平洋财保子长营业部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吴宝宝、吴宝龙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白北平与被告吴宝宝、吴宝龙达成调解协议。除交强险限额赔偿的部分外由被告吴宝龙赔偿原告白北平220000元作为一次性处理,扣除已付90000元外,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7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付6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吴宝龙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白北平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吴宝宝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第二组、医疗费票据28支,拟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支付医疗费184129.69元。
第三组、延安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出院证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治疗的基本情况。
第四组、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白北平伤残评定为:1、左胸多发肋骨骨折为9级,2、左上肢损伤为9级,3、左下肢损伤为9级,4、骨盆骨折为9级,5、脊柱损伤为10级,6、面部疤痕损伤为10级,后续治疗费约需50000元。
第五组、交通费发票12支,鉴定费发票1支,拟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支付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2000元。
被告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辩称,驾驶员吴宝宝属肇事逃逸,太平洋财保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未举证。
被告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对原告白北平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第一组事故认定书、第二组医疗费票据、第三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证据无异议,对第四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伤残等级评定过高,对第五组证据中的交通费有异议,费用过高,请法院酌情认定。
本院对原告白北平提供的证据的认定:
对原告白北平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事故认定书、第二组医疗费票据、第三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被告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均无异议,为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鉴定意见书,被告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认为伤残等级评定过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该份鉴定意见书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白北平提交的第五组证据中的交通费票据,结合原告白北平实际就医情况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认定400元。
综上所述及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以下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2016年3月12日21时40分许,被告吴宝宝驾驶陕JGY156号轿车在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吴家寨子村将原告白北平撞伤,酿成交通事故。原告白北平受伤后被送往子长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入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41天,花费医疗费184129.69元,伤情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左侧尺桡骨骨折;左侧胫腓骨骨折;4、骨盆骨折。该起事故经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吴宝宝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白北平无责任。原告白北平的伤残等级经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评定为:1、左胸多发肋骨骨折为9级,2、左上肢损伤为9级,3、左下肢损伤为9级,4、骨盆骨折为9级,5、脊柱损伤为10级,6、面部疤痕损伤为10级,后续治疗费约需50000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陕JGY156号轿车实际车主为被告吴宝龙,在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子公交认字[2016]第0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事故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宝宝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本案有效证据,对原告白北平的各项损失核定为:1、医疗费,依据医院正规医疗费发票计算为184129.6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住院41天×30元);3、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4880元(61天×80元/天);4、护理费2460元(住院41天×60元);4、残疾赔偿金应为48658.4元(8689元×20年×28%);5、后续治疗费50000元;7、交通费结合原告白北平的治疗情况,酌情核定为400元。原告白北平的残疾赔偿请求为48658元,小于本院实际核定数额,差额部分视为在本次诉讼中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白北平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84129.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等共计235359.69元,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项下赔付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项下赔付原告白北平的误工费4880元、护理费2460元、残疾赔偿金48658元、交通费400元等共计56398元。原告白北平的各项损失在扣除交强险限额赔偿的部分外已调解处理,不再另行处理。原告白北平诉讼请求中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无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财保辩解本起事故系被告吴宝宝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下赔偿原告白北平医疗费10000元。
二、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子长营销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赔偿原告白北平误工费4880元、护理费2460元、残疾赔偿金48658元、交通费400元等共计56398元。
三、驳回原告白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共计6639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已由被告吴宝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坤森

书记员: 强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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